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药品 ( 含医疗器械 、化妆品 , 下同 ) 安全信用体系 ,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监管机制 ,强化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促进我省
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
苗管理法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海南自由贸易
港社会信用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药械化研制 、 生产 、 经营和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公民 、 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称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 、 信用评价管理 、 信用承诺管理 、 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 , 是指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在药品生产经营
等活动中遵守药品安全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信息 , 主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
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省药监局 ) 负责组织规划并推进全省
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
统 , 负责省级监管事权范围内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 , 监督和指导市 、 县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
市 、 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监管事权相关的药品安全信用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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