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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以下简称自治区 ) 中药配方颗粒
质量标准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申报和制定
工作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
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2 1
年第 22 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
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 》( 2021 年第 16 号 )、《国家药典委
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及要求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
质量标准 ( 以下简称新疆配方颗粒标准 ) 的研究申报 、 技术审评 、
复核检验及制定发布等。
三、基本原则
(一)品种遴选
新疆配方颗粒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临床使用需求 , 确定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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