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申报和制定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22页 更新时间:2023-09-25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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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以下简称自治区 ) 中药配方颗粒 质量标准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申报和制定 工作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 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2 1 年第 22 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 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 》( 2021 年第 16 号 )、《国家药典委 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及要求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 质量标准 ( 以下简称新疆配方颗粒标准 ) 的研究申报 、 技术审评 、 复核检验及制定发布等。 三、基本原则 (一)品种遴选 新疆配方颗粒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临床使用需求 , 确定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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