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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
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
制剂备案管理工作,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医药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和 原国家 食品 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
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 2018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公告 》)等规
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
制剂 (以下简称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 备案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 三 条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
体 ( 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 )、半固体 ( 膏滋、膏药等 ) 和液
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 由部分或全部中药 民族药 饮片经水提取或直接粉碎后
制成的颗粒剂及胶囊剂 ;
(三 )由 中药民族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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