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1页 更新时间:2023-09-20

应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应用岗位: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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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 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 制剂备案管理工作,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医药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和 原国家 食品 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 施备案管理的公告 》( 2018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公告 》)等规 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 制剂 (以下简称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 备案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 三 条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 体 ( 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 )、半固体 ( 膏滋、膏药等 ) 和液 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 由部分或全部中药 民族药 饮片经水提取或直接粉碎后 制成的颗粒剂及胶囊剂 ; (三 )由 中药民族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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