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管理类别为III类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透视摄影X射线机、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肢体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上述产品分类编码均属于06-01。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22页 更新时间:2023-08-04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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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 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管理类别为III类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透视摄影X射线机、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肢体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上述产品分类编码均属于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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