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血液透析浓缩物开展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 适用范围与基本信息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对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或血液透析滤过治疗时使用的血液透析浓缩物。
血液透析浓缩物通常由A剂和B剂组成,临床使用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A剂、B剂与透析用水的配合比例使用。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血液透析浓缩物分类编码为10-04-01,管理类别为III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