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
为加强江西省化妆品质量管理 , 规范化妆品抽样行为 ,
提高化妆品抽样工作效能 , 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有效 , 根据 《 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相关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 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内开展化妆品抽样工作 , 包括但不
限于对化妆品生产 、 经营使用 ( 包括网络销售 ) 单位的化妆
品抽样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号
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识符号 , 可以是一组数字或
者数字和字母的组合 , 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化妆品的生产历
史。
2.2 最小销售单元
以产品销售为目的 , 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 、 包
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
品形式。
3 抽样原则
3.1 合法合规 : 抽样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要求 。 抽样程序应规范 、 有序 , 按抽检方案或监管工作
指令的要求实施抽样,任何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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