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普通化妆品将予以取消备案。

文书类别:化妆品/申报资料/其他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3-08-01

应用地区:浙江省 应用岗位:化妆品备案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