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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 生产企业
落实 质量安全责任清 单(征求意见稿)
项 目 序 号 义务性 规 定 责任 依据
一 、总体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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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类 医疗器械实 行 产品备案管理 , 第 二类 、 第 三类 医疗器械实 行 产品注册
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应当加强 医疗器械全生 命周期 质量管理 ,对研 制、
生产、经营、 使用 全 过程 中医疗器械的安全 性 、 有效性 依法 承担 责任。
《医疗器械 监 督管
理 条例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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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医疗器械生产 活动,应当具 备下 列 条件 :( 一 ) 有 与生产的医疗器械 相
适应 的生产场 地 、 环境 条件、生产 设 备以 及专 业 技术 人 员 ;( 二 ) 有能对 生产的
医疗器械 进行 质量 检验 的 机构或者专职检验 人 员 以 及检验设 备 ;( 三 ) 有保证 医
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 度 ;( 四 ) 有 与生产的医疗器械 相适应 的售 后服 务 能力 ;( 五
) 符合 产品 研 制、生产 工艺文 件规定的 要 求。
《医疗器械 监 督管
理 条例 》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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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事第 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的 ,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 的市 级 人民 政府 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 部门 备案 ; 从 事第 二类 、 第 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的 , 应当向所在地省 、 自
治区 、 直辖 市人民 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申请 生产 许可 。
《医疗器械 监 督管
理 条例 》 第三十 一
条 、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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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人 、 备案人 可 以 自行 生产医疗器械 , 也可 以 委托符合 《 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 具 备 相应 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委托 生产医疗器械的 , 医疗器械注册人 、 备案人 应当对所委托 生产的医疗器
械质量负责 , 并加强对受托 生产企业生产 行为 的管理 , 保证其按照 法定 要 求 进行
《医疗器械 监 督管
理 条例 》 第三十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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