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
1. 生产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
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
2.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
产活动的 ; 3. 未经许可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材料
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
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
停产停业 ,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
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
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 30% 以
上3倍以下罚款 ,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
2
1.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2. 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相关医疗
器械许可证件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在
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不予行政许可 ,已经
取得行政许可的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
门撤销行政许可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 ,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
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违
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
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
停业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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