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两地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川渝两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川渝两地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川渝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本裁量基准。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62页 更新时间:2023-06-26

应用地区:四川省,重庆市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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