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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殊化妆品首次注册 审批 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特殊化妆品注册审批 ( 00017214900Y )
(一) 许可事项名称 : 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审批
(二) (二)办事指南编码 :
(三)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
(四)实施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6001
(五)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4600101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 进口 特殊化妆品 注册审批 ( 000172149002 )
(二)业务办理项: 进口 特殊化妆品首次注册 审批
三、主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设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 、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二)实施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 、
进口。
(三)监管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的 ,不予行政许可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 ,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
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
产 、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 3倍以 上 5倍以下罚款 ,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
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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