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湖北省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一、 制定 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药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
营许可 监督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等, 制定本办事指南。
二、兼并方式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 》(国务院令第 746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
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局令第 52 号)取
得或续存市场主体后 , 以控股式 、 合并 ( 分立 ) 形式进行兼并重
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一 ) 控股式兼并 : 兼并方通过出资 、 入股收购或资产转换
等方式 , 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 包括承担相关债权债务 , 将
控股方作为市场持证主体 , 并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登记事项 、
相关许可事项。
(二 ) 合并 ( 分立 ) 式兼并 :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均为独立市
场主体 , 通过签订协议 ( 包括相关债权债务约定 ) 实现兼并重组 ,
将兼并方作为市场持证主体 , 合并 (分立 )新设的市场主体申请相
关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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