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对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承诺书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文书类别:化妆品/申报资料/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2-13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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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企业对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时填写和提交的申请材 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签字 : 年 月 日 ( 企业公章 ) 法律责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5年内不受理其提 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 、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 、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 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 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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