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本企业对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时填写和提交的申请材
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签字 :
年 月 日 ( 企业公章 )
法律责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5年内不受理其提
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 、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 、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
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 得
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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