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报告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于获得产品注册证,或者受托生产产品注册证增加受托生产地址后1个月内,向省药监局提交《医疗器械增加生产品种报告表》;涉及委托和受托生产情形的,还应提交《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报告表》。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3-01-29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附件 3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报告表 企业名称 报告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品种 委托生产地址 产品注册证 图片 (受托生产产品注册证应已增加受托生产地址) 受托生产 企业名称 受托生产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开始日期 委托截止日期 对报告事项采 取的措施简述 附件 (委托生产协议 、 注册证及技术要求复印件 、 工 艺流程图等) 备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