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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
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 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LP 认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申请组织对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 GLP的情况 进行检查、 评
定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 GLP认证管理工
作,负责建立 GLP认证管理工作制度并实施行政审批, 组织对
相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
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开展 GLP认证相关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以及实施对相关机构的 监督检查等工作。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
受理和举报中心)承担 GLP认证的受理等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
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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