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
生产活动 ,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 、 有效 , 根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 ) , 以及 《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 〔 十
五届〕第 25 号),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 “ 市药监局 ” )
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 提高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监管工作
水平。
第四条(编制原则)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 “ 四个最严 ”
要求 , 不断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创
新,推动北京市医疗器械产业优质、快速、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市局职责) 市药监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一 ) 制定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政策等制度文件 , 负责本市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
(二 ) 组织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
查指南的制修订;
(三 ) 组织制定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 、 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 , 部署本市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人 、 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飞行
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 必要时 , 可直接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 、 备案人
和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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