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创压力传感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预期采用有创方式测量人体相关部位压力的医疗器械,例如,有创血压(IBP)、颅内压(ICP)、脑灌注压(CPP)、腹腔内压力(IAP)、膀胱内压力、子宫内压力等。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29页 更新时间:2022-12-09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有创压力传感器产品注册 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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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创压力传感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 指导申请人对 有创压力传感器产品(简称 “ 产品 ”) 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 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 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其具体 特性 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 应的科学依据 ,并依据其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 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 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 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 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 定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 预期采用有创方式测量人体相关部位压 力的 医疗器械 ,例如, 有创血压 (IBP) 、颅内压 (ICP) 、 脑灌注压 (CPP) 、 腹腔内压 力 (IAP) 、膀胱 内压力、子宫内压力等 。 本指导原则 不适用于血管内导管 、 漂浮导管 、 血压袖带等 。 二、 注册审查要点 参考 《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 申请人应明确基 本的 设计和生产要求,应能设计和生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 内均能达到预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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