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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创压力传感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 指导申请人对 有创压力传感器产品(简称
“ 产品 ”) 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 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
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其具体
特性 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
应的科学依据 ,并依据其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
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
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
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
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
定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 预期采用有创方式测量人体相关部位压
力的 医疗器械 ,例如, 有创血压 (IBP) 、颅内压 (ICP) 、 脑灌注压
(CPP) 、 腹腔内压 力 (IAP) 、膀胱 内压力、子宫内压力等 。
本指导原则 不适用于血管内导管 、 漂浮导管 、 血压袖带等 。
二、 注册审查要点
参考 《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 申请人应明确基
本的 设计和生产要求,应能设计和生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
内均能达到预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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