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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创血压监护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 指导申请人对 有创血压监护产品(以下简
称 “ 产品 ”) 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 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
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其具体
特性 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
应的科学依据 ,并依据其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
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
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
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
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
定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 预期采用有创方式监测患者血管内压力
的医疗器械 设备或系统 ,例如,病人监护仪的有创血压 (IBP ,
Invasive Blood Pressure) 监护 。
本指导原则对预期 监测 人体其他部位压力的医疗器械 设备
或系统 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例如,颅内压 (ICP) 、 脑灌注压
(CPP) 、 腹腔内压 力 (IAP) 、 膀胱 内压力 、 子宫内压力等监测医疗
器械 , 或者以有创血压为基础的无创血流动力学计算医疗器械 。
本指导原则 对 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不做限制。产品既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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