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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中医熏蒸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中医熏蒸治疗设备注册
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中医熏蒸治疗设备的一般要求 , 注册申请人
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 若不适用 , 需具
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 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
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
文件 , 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 , 亦不作为法规强制
执行 ,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 如果有能够
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以采用 , 但是需要提供详细
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
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中医医理 , 通过对药液进行加热 , 产
生含药蒸汽 , 对人体患处进行中药熏蒸的设备 , 不含药物 。 有的
产品含消毒功能模块 。 根据 《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 , 产品管理类
别为二类 , 分类编码为 20-02-05 。 不适用于常温下的超声雾化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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