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草案)》修订对照表

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标准。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12页 更新时间:2022-11-14

应用地区:安徽省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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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对照表 序号 2021 版 2022 修订版 备注 1 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 2019 〕 24 4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 用规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 2012 〕 306 号 ), 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监管实 际制定,是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实施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 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 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 〔 2022 〕27 号 ), 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 是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医疗 器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 循的基本标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 令 第 739 号公布 , 删去《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国市监法〔 2019 〕 24 4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 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 规则的通知 》( 国食药监法 〔 2012 〕 306 号 ),增加 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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