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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变更已上市 药品有效期
备案 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 境内生产已上市中药、化学原料药和
化学 药制剂 、生物制品 变更药品有效期 研究,供境内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 /原料药登记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 /登记企业)
撰写备案申报资料 时参考。
本指导原则涉及 变更药品有效期具体 事项包括:境内生
产已上市中药延长或缩短有效期;境内生产已上市原料药和
化学 药制剂延长或缩短有效期;境内生产已上市生物制品延
长或缩短有效期的中等变更情形 ;不涉及因药品的生产工
艺、处方、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方
面的变更 导致的有效期变更。 持有人/登记企业 应根据其具体
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 开展相应工作。
二、基本原则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 重要组
成 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 上
市后 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数据积累为基础。
(一)持有人 /登记企业是变更研究的主体
持有人 /登记企业应对药品的 研究和生产、质量控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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