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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
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体
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规规章 , 并参照国家
药监局综合司印发的 《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
查工作程序》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
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河北省辖
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工作 ( 以下简称体系
核查 ) , 省药品审评中心 ( 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 以下简
称 省器械 审评中心)必要时参与 体系 核查。
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负责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等相关
工作,并参与体系核查。
第四条 省局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
录 、 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 组织 开展与产品研制 、 生
产有关的体系核查。
在 体系 核查过程中 , 应当同时对 医疗器械 注册申请人 ( 以下
简称被核查企业 ) 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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