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62号公告附件5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

本文档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62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附件。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2-08-12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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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5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 一、备案(包括变更备案) (一)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二 ) 备案部门应当结合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 , 判断产品 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医疗器械 ( 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 , 备案表中 “ 产品名 称 ”“ 产品描述 ”“ 预期用途 ” 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 相比 , 不超出目录内容的 , 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 超出目录内容 的 , 备案人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 , 明确为第一类 医疗器械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 , 备案表中 “ 产品分类名称 ” 和 “ 预期用 途 ” 与 《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 》 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 内容的 , 属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 超出目录内容的 , 备案人应 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 , 明确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三 )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 , 提供备案编号 。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四)备案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备案人。 (五 ) 备案部门按本部门档案管理程序对备案资料予以归档。 二、备案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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