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河北省药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注:当事人需满足“使用条件”一栏所有情形方可适用免责情形。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部门
免责情形
使用条件
其他
对生产销售检验结论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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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首次免罚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及时改正。
4
.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
.同一批次中药制剂(注射剂除外),经不同检
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安全性项目及
有证据证明整批不合格的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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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
首次免罚
1
.初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及时改正。
4
.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
5
.涉案药品符合药品标准,且不属于不得在网络
上销售的药品。
6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虽未立即报告,但采取了管
控措施的。
责令改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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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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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
第九十二条: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
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
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
河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
首次免罚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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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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