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

本文档为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的相关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目录表格/其他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2-07-05

应用地区:广东省 应用岗位:疫情防控 法规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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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区域 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 情况现场检查记录 表 被检查零售药店名称: 许可证编号: 地址: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 打“ √ ”) 备 注 符合 不符合 1.零售药店 应当执行顾客进店三查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 2.零售药店应拒绝向 “红码 ”、 “黄码 ”以及发热症状顾客销售《目录》药品。 3.零售药店应 指引有 新冠肺炎相关症状 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 ( 设置发热门诊 、发热诊室 )就诊 ,并填写 《 指引新冠 肺炎相关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 见附件 1) ,指引 “黄码 ”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 。 发现 “红码 ”顾客应当立即报告属 地防控指挥办(社区 “三人小组 ”),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零售药店 应 询问 购买 《 目录 》药品 顾客 的姓名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现住址 、 旅居史 、 症状 、 购药用途等信息 , 及时 、 全 面、准确地在 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 登记报告系统中填报。 5.零售药店应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 《 目录 》 、附近医疗机构 ( 发热门诊 、发热诊室 ) 名单 、社区 “三人小组 ”联系方 式 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检查结论(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检查人: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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