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眼科器械产品,主要包括眼科诊察、手术、治疗、防护所使用的各类眼科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22页 更新时间:2022-06-02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通用名称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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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4 眼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和 《 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 制定 , 用于指导眼科器械通用名称的 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 、 注册申请人 、 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采用 , 并应提供充分的 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 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 ,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 随着 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 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眼科器械产品 ,主要包括眼科诊察 、手术 、 治疗、防护所使用的各类眼科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眼科器械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 、 结构组 成或者预期目的的眼科用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如 “视力表 ”“ 眼 科激光治疗机 ”“ 接触镜 ”“ 人工晶状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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