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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眼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和 《 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 制定 , 用于指导眼科器械通用名称的
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 、 注册申请人 、 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采用 , 并应提供充分的
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
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 ,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 随着
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
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眼科器械产品 ,主要包括眼科诊察 、手术 、
治疗、防护所使用的各类眼科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眼科器械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 、 结构组
成或者预期目的的眼科用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如 “视力表 ”“ 眼
科激光治疗机 ”“ 接触镜 ”“ 人工晶状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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