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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患者承载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和 《 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 制定 , 用于指导患者承载器械通用名
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 、 注册申请人 、 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采用 , 并应提供充分的
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
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 ,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 随着
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
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患者承载功能和转运功能的承载器械 ,
不包括具有承载功能的专科器械,例如口腔科、妇产科、骨科 、
医用康复器械中的承载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患者承载器械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 、 预
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如 “手术台 ”“ 病床 ”等。
(二)特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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