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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物理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和 《 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 制定 , 用于指导物理治疗器械通用名
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 、 注册申请人 、 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采用 , 并应提供充分的
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
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 ,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 随着
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 , 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
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物理治疗器械产品 ,主要包括采用电 、热 、
光 、 力 、 磁 、 声以及其他物理因子的治疗器械 。 不包括手术类的
器械及其他专科专用的物理治疗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物理治疗器械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物理治疗因
子(技术原理)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如 “电位治疗仪 ”“ 温热
治疗仪 ”“ 激光治疗仪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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