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非首次进口药材批件核发。 二、资料受理部门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17页 更新时间:2022-05-27
应用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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