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19号公告附件-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

本文档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公告(2017年第119号)”的相关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目录表格/其他 文书页数:29页 更新时间:2022-05-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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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 序号 医疗机构所在地 医疗机构名称 1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2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3 北京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4 北京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5 北京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6 北京 北京博爱医院 7 北京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8 北京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9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10 北京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11 北京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12 北京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13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4 北京 北京肿瘤医院 15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16 北京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7 北京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18 北京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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