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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一、备案范围
(一 ) 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 , 应当进行 BE 试验备案 :
1. 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
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 已 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 BE 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
药品。
3. 已在 境内上市 , 需通过 BE 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
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 BE 试验,可
按照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
1. 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
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 细胞毒类药品;
3. 不 适 用 B E 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 致的药
品;
4. 不以 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
目的进行 BE 试验药品;
5. 注册申请人认为 BE 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
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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