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本文档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的相关附件。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2-05-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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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一、备案范围 (一 ) 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 , 应当进行 BE 试验备案 : 1. 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 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 已 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 BE 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 药品。 3. 已在 境内上市 , 需通过 BE 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 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 BE 试验,可 按照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 1. 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 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 细胞毒类药品; 3. 不 适 用 B E 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 致的药 品; 4. 不以 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 目的进行 BE 试验药品; 5. 注册申请人认为 BE 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 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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