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2020-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结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原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4页 更新时间:2022-05-06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物警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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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结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 下简称 “持有人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 导原则。 一、 目的和范围 明确和规范药物警戒委托工作中持有人和受托方义务和责 任 , 确保有效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 反应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持有人签订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时参考。 二、基本原则 (一 ) 持有人为药物警戒责任主体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 相应法律责任由 持有人承担 。 持有人 为境外企业的 , 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 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保证药物警戒工作全过程信息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可追溯 , 且持 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 ) 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的药物警戒委托协议需明确委托 范围 、 内容和责任分工 , 内容完整 、 层次清晰 、 表述准确 。 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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