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20406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29页 更新时间:2022-04-07

应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检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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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 区 药品检查行为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疫苗管理法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检查管理办 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 区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 区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药品监管部门 ) 对 辖区内药品 生产 、 经营 、 使用环节 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全 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 对药品生产 、 经营 、 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 、 执行 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加强源头治理 , 严格过程管理 , 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 、 有 效和质量可控开展。 第五条 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 局 ) 负责组织对 自治区内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药品生产企 业 (含医疗机构制剂室,下同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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