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 区 药品检查行为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疫苗管理法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检查管理办
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 区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 区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药品监管部门 ) 对 辖区内药品 生产 、 经营 、 使用环节
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全 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
对药品生产 、 经营 、 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 、 执行
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加强源头治理 , 严格过程管理 , 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 、 有
效和质量可控开展。
第五条 自治区 药品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
局 ) 负责组织对 自治区内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药品生产企
业 (含医疗机构制剂室,下同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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