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修正)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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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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