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办法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2017 年 02 月 08 日 发布
2014 年 6月 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医疗器械召回提
出新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原《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了修改,形成《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7 年 1月 5日,《办
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5月 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落实医疗器械召回的责任主体。明确境内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是实施医
疗器械召回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存在缺 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范围。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已上市产品 ”,《办法》列举
了医疗器械召回的范围,包括是:(一)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
品;(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
品;(四)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三是强化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的要求。细化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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