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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于 2015 年 6
月 3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2015 年 7
月 14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我国医疗器械分类实行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分类规
则和分类目录并存,以分类目录优先。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0 号修
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六
款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
和分类目录”。
2000 年 4 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第 15 号令《医疗
器械分类规则》(以下简称原《分类规则》),实施十余年来,在
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业界也反映原《分类规则》还应进一步满足
医疗器械分类工作实践 的需要。为配合新修订《条例》的实施,结
合医疗器械分类工作积累的经验,需要对原《分类规则》部分条款
和分类判定表予以细化完善。
2013 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着手起草《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
订草案初稿,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通过总局
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审核阶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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