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
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
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文件名称 药品医疗器械 飞行检查办法 发布者 国家 食品药品
管理总局
发布 时间 2015 年 06 月 29 日 实施时间 2015 年 09 月 01 日 状态 √ 现行 废止
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