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7版)

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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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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