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
健康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 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
牙膏应当符合本 办法 的要求。
第三条(牙膏定义) 本 办法 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
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
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
第四条(管理职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
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牙膏监 督管
理工作,承担辖区内牙膏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及牙膏备案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备案人) 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
宣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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