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加强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0-11-13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员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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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 健康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 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 牙膏应当符合本 办法 的要求。 第三条(牙膏定义) 本 办法 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 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 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 第四条(管理职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 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牙膏监 督管 理工作,承担辖区内牙膏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及牙膏备案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备案人) 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 宣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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