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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