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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 概述 ) 为规范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 , 保证
化妆品注册 、 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 , 依据 《 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 》 《 化妆品注册 备案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
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 ( 总体要求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遵循风
险管理的原则 , 以科学研究为基础 , 对提交的注册与备案资
料的真实性 、 合法性 、 完整性负责 , 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与
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 四 条 ( 文字和翻译要求 )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使用
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 除 注册商标 、 网址 、 专利名称 、 境外
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 必须使用 其他文字 的 , 以及在我国化妆
品监管法规中已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 ( 如 SPF 、 PFA 、 PA 、
UVA 、 UVB 等 ) , 所有其他文字 均应 完整 、 规范地翻 译为中
文,并将 原 文 附在相应的 译文 之后。
第 五 条 ( 签章要求 ) 注册与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用章规定 , 签章齐全 , 具有法律效力 。 按照规定 , 境外企业
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 ,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企业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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