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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根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
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
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化妆品经营包括传统渠道和电子商务渠道方式。传统渠道包括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店 、
专营直销店 、妇婴专用品店 、酒店 、批发市场 、批发企业等 。电子商务渠道包括 第三方电子
商务交易平台、 电话销售、电视销售等。
第三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化妆品经营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在化妆品采购 、验收 、贮存 、销售 、产品召回及不良反应
报告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 职责及制度
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化妆品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全面
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化妆品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
具体负责化妆品采购、验收、贮存、销售、产品召回及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通过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保障经营质量 。主要制度包
括 :化妆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 、化妆品采购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 、
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制度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人员培训制
度等。
第三章 化妆品采购、验收及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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