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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标签标注指南
指导规范化妆品标签内容,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化妆品标签内容标注的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规定》要求的标注内容。
(二)因包装大小、包装设计等原因,所标注内容可在不同可视面中。
二、关于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 、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化妆品命名应符合 《 化妆品
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二)化妆品名称应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三 )商标名 、通用名 、属性名相同时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包括
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的标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的规定。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应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所载产品名称一致 。
三、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的标注要求
(一 )国产化妆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 ,并能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企业名称 、地
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委托生产的 ,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 、地址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委托方
不具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二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 如中国香港 、澳门 、台湾等 )的名称 、生产企业名
称和地址。
四、关于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标注要求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
五、关于化妆品成分的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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