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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
全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 、 作用部位 、 产品剂型 、 使用人群 , 同时考虑
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 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 、
作用部位 、 使用人群 、 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 , 按照本规则和目录
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 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 、 作
用部位 、 使用人群 、 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 ( 附 表 1— 5)
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 编码 之间用 “-”进行连接,形成完
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 、 作用部位 、 使用人群或 者 产品
剂型的 , 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 , 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 , 序
号之间用 “/”进行连接。
第五条 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
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
第六条 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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