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21页 更新时间:2022-04-25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包材登记 法规依据:《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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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附件 2 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试行) 品种名称: XXXXX 登 记 人: XXXXX 使用情况分类: ○1 未在境内外上市药品中使用过的药包材(如新材料、新结构 ); ○2 已在境内外上市药品中使用过,但改变药品给药途径且风险提高的药 包材; ○3 未在境内外上市药品中使用过,但是可证明在食品包装中使用过的与 食品直接接触的药包材(仅限用于口服制剂 ); ○4 已在相同给药途径的上市药品中使用过的药包材 ○4.1 无注册证的药包材 ○4.2 有注册证的药包材 ○5 其他 登记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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