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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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6页 更新时间:2017-04-07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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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7-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文件 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发布 时间 200 7年 10月 25日 实施 时间 199 4年 9月 1日 状态 √ 现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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