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7-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文件
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发布
时间 200 7年 10月 25日 实施
时间 199 4年 9月 1日 状态 √ 现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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