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9页 更新时间:2022-04-25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用辅料登记 法规依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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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附件 1 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试行) 品种名称: XXXXX 登 记 人: XXXXX 辅料分类: 境内外上市药品中未有使用历史的,包括 ○1.1 新的分子结构的辅料以及不属于第 1.2 、 1.3 的辅料; ○1.2 由已有使用历史的辅料经简单化学结构改变(如盐基,水合物等 ); ○1.3 两者及两者以上已有使用历史的辅料经共处理得到的辅料; ○1.4 已有使用历史但改变给药途径的辅料。 境内外上市药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且 ○2.1 中国药典 /USP/EP/BP/JP 均未收载的辅料; ○2.2 USP/EP/BP/JP 之一已收载,但未在境内上市药品中使用的辅料; ○2.3 USP/EP/BP/JP 之一已收载,中国药典未收载的辅料; ○2.4 中国药典已收载的辅料。 在食品或化妆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且 ○3.1 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用于口服制剂的辅料; ○3.2 具有化妆品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用于外用制剂的辅料。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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