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 2021 年版 )
说 明
一 、 本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 、 销售的化妆品所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原料安全性进行系统评
价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 ,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 并承担产
品质量安全责任 。
二 、 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 、 限用组分或者准用组分管理的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按照 《 化妆品安
全技术规范 》 规定 , 选择使用符合法律法规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原料 。
三 、 本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与 INCI (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tn) 名称 /英文名称 , 参考 《 国际化
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 2010 年版 ) 》 与美国个人护理品协会 ( PCPC ) 编撰的 《 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 2018 版 ) 》 , 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 INCI 名称的 , 使用时需予以说明 。 目录 “ INCI 名称 /英文名称 ” 栏中 , 斜体字的表
示为英文名称 。
四 、 本目录中原料名称为 “ 某某植物提取物 ” 形式的 , 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 , 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
部位 。 原料名称为 “ 某某植物花 /叶 /茎提取物 ” 或 “ 某某植物花 /叶 /藤提取物 ” 形式的 , 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
已使用原料 , 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
五 、 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 “ *” 的原料 , 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 , 使用时应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 , 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本
目录时 , 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 : 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
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 ; 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 /备案信息 、 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 。
六 、 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 “ ** ” 的原料 , 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 , 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 , 并提供该原
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 : 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
证 ; 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 /备案信息 、 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 。
七 、 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 , 表示为同一原料 , 使用时应选择 INCI 收录或以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 , 不
建议使用已标注为 “ 曾用名 ” 的名称 。
八 、 本目录载明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 , 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 ( 简化版 ) 的证据类型 , 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 , 化妆品
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类型正确使用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 , 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的原料 , 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
类产品信息使用 。
九 、 对目录未提供最高历史使用量的原料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可按照 《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 要求 , 提供相应的材料作为
评估证据 , 或者按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 确保原料的使用安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