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部门有关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6年10月2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
电子邮箱:sybjdybzc2022@126.com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3日
附件
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医疗保障常态化帮扶,更好发挥医疗保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26〕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守底线、防风险,坚持应保尽保、精准帮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基本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现医疗保障政策平稳过渡。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基础性、兜底性保障,确保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二、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一)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及时共享机制。各地医保、农业农村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做好信息共享,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医保部门要在医保信息平台中做好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身份标识,动态更新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确保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新增和调整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自身份认定之日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自医疗救助对象身份退出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二)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医保部门继续做好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工作机制,重点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和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特殊人群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监测预警,继续做好其他普通参保城乡居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监测预警。优化分类监测标准,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根据年度内个人累计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分人群合理设定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监测预警标准,普通参保城乡居民的监测预警标准可参考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或其他比例确定,特殊人群的监测预警标准可参考上年度当地防止返贫致贫收入标准或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的金额确定。医保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预警信息,由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身份后,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三、优化医保帮扶政策
(三)持续推进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分类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基本稳定。原则上,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和孤儿,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坚持“随参随享”,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接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常态化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拓展多元筹资渠道帮助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缴费参保。
(四)坚持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持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不断优化全省统一的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的申请、鉴定、审核、资格确认等全流程“线上”办理流程,继续巩固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对不同医院等级医疗机构实行住院差异化支付政策,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五)发挥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倾斜保障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保险对其实行起付线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保障。自2027年1月1日起,所有居民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均为40万元。
(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落实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将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分类分档设置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救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救助对孤儿实施直接救助,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实施依申请救助,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符合规定的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倾斜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动态调整起付标准。具有多重困难群众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七)支持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鼓励各地积极引导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充分发挥医保大数据优势,推动救助需求和慈善资源高效精准匹配,合理减轻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持续提升医保管理服务
(八)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完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数智赋能,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数字化服务,打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提供医保帮办代办服务。组织乡村协理员、村医、基层协管员、网格员配合排查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确保其获得及时、高质量的医疗救治。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为农村参保群众就医购药和医保结算提供便捷服务。
(九)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服务管理。加强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服务,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按照“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原则,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规范转诊,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我省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每次在我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
五、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医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障常态化帮扶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组织实施,强化工作力量,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动态跟踪参保及三重制度保障待遇享受情况,确保政策实施精准高效。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和人员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各地市级医保部门要按年度向省医保局报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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