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6〕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6〕36号)工作要求,为做好202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参保筹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筹资标准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居民医保。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时同步参加长护险,同步缴纳长护险费。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参加我市2027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400元/人·年、二档775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增加24元,达到724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长护险筹资标准。居民参加我市2027年度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1元/人·年,2027年1月1日前未满18周岁居民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加长护险,不单独筹资。财政补助按照个人缴费标准1:1补助,由中央、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三)集中参保期。2027年度居民医保和长护险集中参保期从2026年10月开始,2027年1月底结束。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按规定设置参保后待遇等待期。
二、落实分类资助参保
参加居民医保的特殊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落实分类资助政策。参加长护险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9月29日
E邀专家
